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宁波口腔医院集团一门诊被罚53万
发布时间:2024-08-01 17:50:36点击量:
宁波口腔医院集团有限公司一门诊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等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罚款5.3万元的行政处罚。
宁波口腔医院集团镇海门诊部有限公司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8日开始安排未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8日开始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从2020年5月至2023年10月8日开始安排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5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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