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乘客“开门杀”后扭头就走 警方通报:司机主责 乘客次责
2024年9月6日,在龙泉驿区天鹅西湖南路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我局交警部门迅速开展工作,依法对司机刘某某、乘客蒋某等人开展调查,并扣留涉事车辆。
经查,9月6日10时53分52秒,刘某某(男,49岁)驾驶号牌为川A·A****9的网约车搭载三名乘客,行至天鹅西湖南路路段拐弯处停车下客。53分53秒,后排乘客蒋某(女,33岁)打开右后车门,导致车辆右后方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徐某(男,28岁)及搭乘人赵某某(女,29岁)被碰撞倒地受伤。54分08秒,网约车上三名乘客先后下车,上前查看问询。网约车司机刘某某未下车查看,于54分25秒直接驾车离开。57分35秒,徐某与蒋某等人沟通未果后,蒋某等人离开现场。58分13秒,徐某追上蒋某等三人质问并用手机拍摄视频。随后,电动自行车搭乘人赵某某拨打报警电话。
司机刘某某在道路拐弯处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未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后,刘某某未下车保护现场、未救治受伤人员且未报警,自行离开现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等规定。
网约车乘客蒋某在下车开门过程中,未观察后方车辆通行情况,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我局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网约车司机刘某某在该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网约车乘客蒋某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徐某、搭乘人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目前,乘客方已向徐某及其家人致歉,徐某与乘客方沟通后,对乘客方事发当日协商未达成一致就离开现场的行为已达成谅解。交警部门对刘某某、蒋某的依法处罚及事故赔付工作正在按程序进行。
警方提示:机动车在道路上需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告交警。搭乘车辆,开关车门要注意前后方来车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打开车门,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
一日傍晚时分,乘客小阳(本案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在平台叫到一辆网约车。临近目的地,在路口依次停车等候红绿灯时,小阳想下车。在征得网约车司机王先生同意后,小阳从后排打开右侧车门。而此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小李恰巧从非机动车道经过,车门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小李跌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司法鉴定,小李颅脑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外伤性癫痫(中度),构成六级残疾。
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王先生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乘客小阳承担次要责任,电瓶车车主小李无责任。
本案中,网约车司机没有在合适的地点停车,并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情况;乘客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没有尽到注意观察避免危险的义务。
2.网约车司机对此次事故承担70%责任,赔偿受害人82.1万余元,网约车公司对司机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3.乘客承担30%责任,赔偿受害人35.2万余元,对该部分,网约车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临时停车时,切勿将车辆停放在行车道上,而应紧靠道路右侧,尽量避免开车门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驾驶人下车时应先从后视镜观察路况,再慢慢打开车门,千万不要一把推开。一旦发现周围有情况,应立即关闭车门。
驾驶人应提前提醒乘车人,特别是后排乘客,在开门下车前务必注意观察车辆周围是否有来往的行人及车辆,确认安全后再下车。除驾驶人外,乘车人应尽量从右侧车门下车。
驾乘人员可用距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车门,也就是左门用右手开,右门用左手开。当使用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门时,人的上半身会自然而然地向外转,从而能及时观察到来往车辆、行人。
驾乘人员开车门时,不要一下全部打开,而应先打开一个小缝,随后扭头向后观察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再推开车门。略微打开的车门,可以起到主动示警的作用。
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停在路边的车辆时,应减速慢行,并特别注意刚停下的车辆及正在打双闪灯的车辆,以防车门突然开启。
非机动车要走非机动车道,若无非机动车道,应靠道路右侧通行,并佩戴安全头盔。
大部分汽车车门的打开宽度在80—100厘米之间,为确保安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应与车辆保持1米以上的横向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