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精神疾病患者就是救助我们自己
中广网兰州1月6日消息为加强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护,同时维护被精神疾病患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人的利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此《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条例》中确立了公益补偿制度,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如给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受害人可向当地政府申请补助。(见1月4日《现代金报》)
民间把精神疾病患者称为“疯子”、“神经病”,这个特殊人群中,一些人的精神、心理受到过不同程度的创伤,他们大多缺乏生活医疗等救助保障。病情轻微、不给家人和四邻造成伤害和其它危害的,通常还能得到家人的照顾。可一旦病情恶化,喜怒无常,酿成某些灾祸之后,身心疲惫又束手无策的家人往往只能被迫采用非法的“绝招”———用铁链将其禁锢起来。可这些办法往往会加重病人的病情。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是,民间类似精神病患者肇事、家人被迫“大义灭亲”的悲剧时有发生。
显然,这既是精神病患者本人的不幸,是其家属及无辜的受害人的不幸,也是社会的不幸。事实上,不少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利长期处于被剥夺的境地,这是法治社会之痛、和谐社会之痛。如果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及时而有效的治疗,尤其是得不到来自国家和社会制度性救助和相关福利保障,那么,受伤害的无辜者可能会越来越多,善后的代价会越来越大。
来自卫生部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精神疾病患者约为1600万人,还有约600万名癫痫患者,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在杭州市,八城区登记在册的精神疾病患者约有3.89万人,占总人口数的6.27‰。这些患者就生活在我们身边,但很长时间以来,我们忽略了他们的存在。这个不幸群体的真实生存状况如何,很少有人去过问、去关心。往往是出了事,个别精神病患者打伤了人,我们才想起这个人群需要特殊的关照,需要有制度性的措施来处理相关纠纷。
如此看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并即将实施的《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明确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如给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受害人可向当地政府申请补助,同时精神疾病患者也能获得国家救助和治疗,这样的制度安排既是充满人性化的关怀举措,也是救助特殊群体的国家责任与法定义务的合理定位。此举将有助于加强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护,同时也能有效维护被精神疾病患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人的利益,合理化解相关社会矛盾。
相信这一补偿机制的建立,会在全国开一个好头,会有效减少因精神病患者引发的社会悲剧。从一定意义上说,救助精神病患者,其实也是在救助我们自己。(李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