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患者脑外伤死亡医院为何担责?
患者岳某,男,1936年8月22日出生。2017年2月14日因外伤后头部疼痛,头晕38小时入住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半,于2017年2月16日19点50分去世。
1、未尽硬膜下血肿的注意义务。患者15日后意识已有明显变化,CT片出血量>20ml且有神经系统定位体征。此时已有明确手术指征,然而,医方仍未手术,存在过错;.
2、未尽癫痫持续状态的注意义务,病史资料显示:患者出现癫痫全面性发作持续状态,临时医嘱:10mg静脉推注,苯妥英钠0.1mg鼻饲管注药,3次/日。医方未按全面性发作持续状态的规范性治疗,致患者出现多次全身抽搐,症状不缓解,未能有效控制发作直到患者死亡。
因未做尸检,根据病史资料分析,患者死亡原因,符合颅脑外伤致脑缺氧引起癫痫持续状态死亡。颅脑外伤系患者自己造成,左侧硬膜下血肿有一定的危险,故疾病自身有一定的参与度。医方的过错行为是:未尽硬膜下血肿的注意义务,未对出血量进行测定,和颅脑叶区定位,及时手术减轻颅脑损伤;未尽癫痫持续状态的注意义务,未能有效控制癫痫全面性发作持续状态,致患者死亡。综合认定:某县人民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自身疾病为共同因素致患者死亡。
本院依法酌定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审查,原告的损失符合赔偿范围的有:医药费5492.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50元,护理费298.41元,丧葬费27487.50元,死亡赔偿金136760元,交通费2000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3978.80元,住宿费3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12000元,病历复印费27元,共计218794.25元。判决如下:
被告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218794.25元的60%,计131276.55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提赔偿责任。本案中,医方因未尽注意义务,应当手术未手术及治疗不规范致患者死亡,被判决承担6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由此提示患者及其家属,在遭遇重大医疗损害时,要第一时间复印封存病历,联系有医疗背景的律师,争取在医方过错判断,责任分担比例,预期赔偿数额,维权路径选择及相关证据固定等方面得到律师的帮助指导。杜绝不理智的医闹行为,以免错过宝贵的取证维权的时机、浪费时间和精力,同时还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红线,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铸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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